| 今天是: 我要土地法律网欢迎您! 律师法律服务咨询 热线电话 13785161299 免费咨询 |
|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从法律上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有了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 (07/22/2008 10:19:21,42) [查看全文]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 (07/22/2008 10:18:40,53) [查看全文]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维护、保障农民权益为基本宗旨,对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这一重要修改,既确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土地,又确定了国家实施征收征用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程序正当性(依据法律规定)和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被 (07/22/2008 10:18:15,15) [查看全文]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至6倍。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 (07/22/2008 10:17:26,47) [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07/22/2008 10:16:16,79) [查看全文] 一、概念及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区 (07/22/2008 10:15:40,34) [查看全文]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07/22/2008 10:15:18,21) [查看全文] (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07/22/2008 10:11:16,11) [查看全文] 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二)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 (三)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07/22/2008 10:10:51,9) [查看全文] 城市建设用地分“批次”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 (07/22/2008 10:10:07,8) [查看全文] 第一次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二次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07/22/2008 10:06:24,13) [查看全文] 【摘要】土地征收①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致使征收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所以,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作保障。但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本文以严格、周密的土地征收程序的重要作用为基础,简要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所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提出对其改革、完善的建议,浅谈了自己对这几个问题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方。 【关键词】土地征收 (07/22/2008 10:05:48,6) [查看全文] |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 特色服务
离婚继承法律网 婚姻家庭律师
刑事辩护法律网 刑事辩护律师
公民维权法律网 诉讼维权律师
土地权益法律网 土地专业律师
房产权益法律网 房产专业律师
损害赔偿法律网 诉讼索赔律师
合同维权法律网 合同专业律师
仲裁裁决法律网 仲裁专业律师
债权债务法律网 讨债专业律师
商标权益法律网 商标专业律师
版权权益法律网 著作权益律师
专利维权法律网 专利诉讼律师
行政诉讼法律网 行政诉讼律师
劳动争议法律网 劳动争议律师
工伤赔偿法律网 工伤事故律师
企业商务法律网 商务企业律师
公司企业法律网 公司专业律师
企业助手法律网 企业参谋律师
法律顾问聘请网 法律顾问律师
交通事故法律网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事故法律网 医疗事故律师
内容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