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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某村将二块宅基地批给甲建房,因总面积超出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甲无法为二块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甲与乙(二人系兄弟)合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做于乙之名下,后甲以乙之名义在土管部门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地块上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做于乙之名下,若干年后,甲要出售该房屋,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提起诉争。 二、分歧观点 (02/21/2009 22:30:00,32) [查看全文]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 (12/03/2008 17:11:42,66) [查看全文] 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不合法,致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结果被村民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村委会败诉。 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民。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2月,祁某女儿小红结婚嫁到外村,由于该村所留机动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2004年7月,祁某所在村委会依据 (12/03/2008 15:04:12,47) [查看全文]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尹庄镇涧口村四组同意退还村民卢瑞良承包费2800元,承担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975元。 2003年12月,卢瑞良承包了涧口村四组8.5亩砖厂废墟作为土地耕种,一次性交了5年的承包费5000元,约定中途违约者承担违约金1000元。2006年3月,涧口村四组又将这块土地承包给铅厂,同时终止了与卢瑞良的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就已交 (12/03/2008 15:02:07,100) [查看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豫法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型光,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武,济源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红伟,济源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海军,住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村第七居民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金福,系赵海军之子,住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村第七居民组。 (12/03/2008 14:58:24,67) [查看全文] 高庄和山王两村民组均有土地与安徽省来安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毗邻。2000年,该储备库因扩建需要,决定征收高庄组土地。储备库认为,高庄组土地较为平整,地面上的拆迁物也较少;而山王组的土地上沟、渠、塘面积较大,需拆迁物较多,所以决定只征高庄组的土地。
由于当时的征地条件较为优惠,在获悉不征本组的土地后,山王组经集体研究决定,愿以低于高庄组征地价格1000元/亩(后改为500元/亩)为条件,要求组长陈某主动找储备库领导协商,对本组的土地进行征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储备库同意了他们的要 (12/03/2008 14:34:05,19) [查看全文] 近年来,在各类土地诉讼案件中,因为征地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这一现象已引起政府和律师界的高度重视。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有时诉讼结果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该类案件的标的数额通常都比较大,影响力也很大,所以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甚至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尤为慎重。从业务上来讲,作为主办律师,不仅要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条文,更要深刻领会土地管理法以及各种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做到在诉讼中游刃有余 (12/03/2008 14:29:42,29) [查看全文]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 (12/03/2008 10:40:59,92) [查看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日前,各 (12/03/2008 10:38:32,109) [查看全文] 应该不能仲裁的,因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涉及国家的公权力和基本的土地制度,而不是私权利,法律规定了解决途径,不包括仲裁. 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 (07/09/2008 15:52:08,92) [查看全文] 中部某省国土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96人,实际落实不到一半;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2人,实际仅追究7人。有必要加强国土执法部门的行政权力,除了保留其原有的行政处罚权,还应当赋予其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和有效建议权。 日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近年来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偏轻或处罚不到位,刺激了一些政府和部门违法用地。例如: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间,中部某省国土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96人,实 (07/01/2008 01:57:12,32) [查看全文]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就国务院批准城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问题指出,对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要按照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的要求,适当压缩工业用地,重点保证居住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70%。 通知还指出,为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从2008年起,在国土资源部预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后,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现状、潜力及实际需求,参照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上一年度 (07/01/2008 01:24:31,23)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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