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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年4月27日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 (07月09日,20) [查看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太铁路客运专线石家庄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鹿泉市、井陉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太铁路客运专线石家庄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07月09日,2) [查看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太铁路客运专线石家庄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石政发[2005]51号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7日
(07月09日,2) [查看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 (07月09日,8) [查看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是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保证高新区城市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需要,保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保证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07月09日,3) [查看全文]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用地需要,保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用集体土地行为,保证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07月09日,8) [查看全文]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07月09日,5) [查看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 市内四区及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安置补偿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华北大街(兴凯路—和平西路)是我市城区重要的交通要道。中华北大街、石岗大街与和平西路形成两个丁字路口,交通阻塞现象经常发生,道路功能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交通 (07月09日,2) [查看全文] [提要]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何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和有效,笔者从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位置、转让年限及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属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探讨。首先,应实际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即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也应了解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出让土地 (07月09日,6) [查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使用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河北省 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 初始登记,并确定权属、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 (07月09日,2) [查看全文]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07月01日,1) [查看全文] 记者昨天获悉,为贯彻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精神,国土资源部将于近期出台配套政策,积极探索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在内用地有偿使用,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 配套政策正在制订之中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出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等多项意见。 对此,国土资源部相关部 (07月01日,2) [查看全文] 今后各地政府的考核或许再增加一项——用地消耗,考核结果将影响下一年的可用地量。昨天,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并实行逐级考核。并且,考核结果将成为各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据悉,这项考核制度,将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相挂钩,进行逐级考核。 “这是促进地方政府由粗放式用地的经济发展模式,向集约效益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我国资深土地专家、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叶剑平教授向本报 (07月01日,3) [查看全文] 在全国大中城市房价不断攀升的同时,以住房保障为重点的政府调控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与前者的热闹喧嚣相比,这些举措显得有些悄无声息,但却扎扎实实。 12月1日,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正走向细化和落实,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安居梦想有了明确的实施路线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如是说。 “时间表”配套“路径图” 政府调控 强化“保障功能” 梳理近一段时 (07月01日,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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