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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例
【案情】
(07月22日,19) [查看全文]
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四川省首例滥用职权转让土地窝案有了判决结果。近日,大竹县司法局原副局长杨开全,国土局国有资源土地股原股长皮波、地籍股原股长唐谦,分别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003年10月,时任大竹县城东乡党委副书记兼副乡长的杨开全具体负责对“东城红砖厂”资产的整理、处置。重庆求实公司董事长薛某找到杨开全,表示有意买下砖厂,但由于砖厂系该乡联合几家资方共同开办,厂址17余亩土地为集体土地,按政策不能转让,杨开全就授意该
(07月22日,8) [查看全文]
原告:项惠金,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第10村民小组。
被告: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大东,镇长。
第三人:曹永进,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第10村民小组。 
1981年10月,项惠金取得连城县人民政府核发的第61221号自留山经营证。1992年9月,项惠金与连城县朋口供销合作社、朋口乡文坊村委会订立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偿扶持合同
(07月22日,11) [查看全文]
(2005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第10期出版)
    裁判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原告:陈清棕,男,33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
 
(07月22日,16) [查看全文]
申请人:某县金山乡松山村委会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县小塘乡江山等六个村委会
        申请人与第三人争议的湖面门前湖,在康垦大堤兴修以前属外湖。大堤修复后,外湖变内湖。80年代
(07月22日,7) [查看全文]
[案情]
    2000年9月5日,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响应上级号召,与该村6组丁某等37户村民(以下简称37户村民)中的36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共租37户村民土地89.6亩,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抵作37户村民应缴的农业税收。村委会租下后便将该地承包给邻村杜某等人种植蔬菜,后杜某等人弃种,该地撂荒。2003年1月18日,村委会便将89.6亩中的59.38亩土地租赁给徐某经营花木栽培,约定租期20年,租金按年给付
(07月22日,10) [查看全文]
>村民张某将其4亩多责任田转包给刘某。几年后,刘某却在上述土地上开始从事瓷砖生产经营。张某认为刘某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责任田,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两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但两人无法协商解决,张某提请乡政府处理。乡政府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情况下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刘某改变土地原来的农地用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未经张某同意,刘某应该退回责任田。刘某不服乡政府的处理提起诉讼。受理法院认为乡政府处理正确,判决维持乡政府的处理决定。
(07月22日,9) [查看全文]
1988年,故当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请问,现在这名职工能否依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07月22日,12) [查看全文]
看了7月3日《乡镇天地》版刊登的《这起违法建房该如何处理?》一文,笔者谈点个人看法,与各位同仁商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能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07月22日,8) [查看全文]
原告:某乡政府。
      被告:某县土地管理局。
      第三人:彭某。
      第三人:张某。
      某乡某村委会在1984年完成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经其主要成员村长那某、书记牙某、会计铁某等集
(07月22日,8) [查看全文]
建设部副部长齐骥21日说,各地要加强住房有效供应,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五类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的70%。房价较高、涨幅较快的城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加快解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问题。
(07月01日,4) [查看全文]
 房地产开发商疯狂出招频频抢地,导致地价日渐升高,“地王”频频涌现,如何解决“面粉比面包贵”的问题,解去老百姓对未来房价走势的担忧。武汉市日前“另类”出招,首次选择招标出让方式大量供应普通住宅用地,以期有效抑制房价上
  涨。
11月21日,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一块用地面积为171867平方米的土地,结果被一家公司以2.35亿元竞得。按出让条件,该宗地建筑面积为343700平方米。以此计算,其楼面地价仅为683.74元/平方米,为武汉市今年历次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07月01日,5) [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培育健康发展的土地市场,强化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的地价管理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基准地价更新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情况,对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并经政府批准。根据石政函[2007]21号文,石家庄市区新的基准地价于2007年4月1日实施。石政函[2003]1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基准地价是对现状利用条件下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同级别的国有土地,按不同用途分别评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国有土地
(07月01日,2) [查看全文]
  因为各个政府部门的数据都非常的不一致,比如国土部门没有象样的土地数据可以获得,给我们的研究带来很大的困惑,甚至政府部门之间也不清楚土地的规模,资金的量等等。所以我们准备做个报告,立一个靶子至少有一个基本的数供大家来批判,至于这个数希望有后续研究能够把它做的更可靠一些。这是一个基本出发点。 
第一个就是开发囤地的总量和结构。开发囤地的总量,我们想了很多的办法看看能不能有更可靠的数据,但是都没有,其实土地的囤积现象早就有了,2006年底大概是8.87亿平米,它显示这个
(07月01日,2) [查看全文]
我们讲宏观调控一般要涉及到主体、目的、对象、手段。 
宏观调控的主体一般来讲在我们国家主要就是中央政府,它是代表国家的,它是以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作为一个调控的主体;目的就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使得我们整个经济能够合乎一个客观需求的比例;调控的对象就是各个市场的主体;调控的手段,我们比较常讲的货币政策、财税政策,这个大体上经济学界可能都没有什么分歧,都是一致的看法。 
接下来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个人规划,这种调控就有的涉及到结构性的问题了,那么
(07月01日,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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