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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例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宏宇公司与西城房管局签订的《合作危改建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此后宏宇公司与雅永诚公司签订《合作危改建设合同书》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认定为有效,故双方均应依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宏宇公司依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但雅永诚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建设用地及将房屋拆迁完毕,对此,雅永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雅永诚公司系依西城房管局授权行为,故西城房管局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的合作行为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终止双方的协议及合同
(02/21/2009 22:31:13,57) [查看全文]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问题
    本案中,被告所转让的土地也即合同的标的依法不能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同时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
(02/21/2009 22:30:54,31) [查看全文]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警戒: 
    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回家乡投资办厂的过程中,轻信该镇有关领导的承诺,在未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镇有关人员的组织下,违法填占耕地8760平方米,又不听土地管理部门的多次制止,继续违法抢建,最终受到省土地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其损失是惨重的,教育训也是深刻的。它告诫所有的用地者,在使用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前,一定
(02/21/2009 22:10:37,30) [查看全文]
 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
(02/21/2009 22:10:18,59) [查看全文]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出租土地的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村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土地租赁给石料厂用于非农业建设
(02/21/2009 22:07:24,37) [查看全文]
  村委会将承包期内的承包地重复发包给他人,原承包户因此受到损失该向谁索赔?日前,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转包方退还承包地、村委会限期赔偿原承包户的经济损失。
    现年50岁的项某系该县某村村民。1994年7月其承包了本村6亩土地,承包期30年。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05年秋,因项某拖欠两年承包费,村委起诉要其支付承包费,在庭审中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与项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继续由项某承
(12/03/2008 19:53:22,24) [查看全文]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全椒县十字镇黄庄村大罗村民组和被告汤某以原告承包地为内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汤某返还原告的两块承包地,于判决生效后当季农作物收获结束后返还。
    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唐明系黄庄村大罗村民组村民。1996年,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原告家庭共承包村民组8.73亩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并与十字镇黄庄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领取了相应的集体土地承包经
(12/03/2008 19:52:41,40) [查看全文]
  【案情】
    原告罗建有世居于被告于都县贡江镇蔬菜场村上坝村民小组。1998年间原告农转非户口落在于都中学居委会,并一直耕种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2002年8月1日原告户口迂回被告村小组,2003年7月、8月,因县城市建设需要,被告村小组的土地被陆续征用,由此被告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被告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部分村民,未把原告列入分配名单中。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给付13000元征地款,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30日
(12/03/2008 19:51:07,51) [查看全文]
蒋和平
[案情]
四川省某县为招商引资,以极为优厚的条件吸引了某公司客户前来该县投资,准备创办民营学校,用地规模为180亩(一期工程租地100亩),总投资1亿元,建设期限2年。该公司经过选址决定在紧邻川东第一湖——翠湖风景旅游区旁的H镇占地100亩,所选地块交通条件便利,为自流灌溉区,属国家一级保护基本农田,客商对此非常满意。随即某公司与H镇G村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30年,租金为每亩每年450公斤本地稻谷折价,租用土地应负担的一切税赋由村民自
(12/03/2008 18:44:51,39) [查看全文]
擅自同意倒卖耕地指标收受好处费近119万元 
东乡国土局一原副局长获刑10年 
因累计受贿120多万元,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13万余元,江西省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符小宝近日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检方指控,2004年10月19日,鹰潭市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俊洁公司)与东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开发合同。
  2005年12月7日,双方变更合同后约定,东乡县新增耕地的全部指标双方各得一半。
  2005年12月,符小
(12/03/2008 18:31:20,23) [查看全文]
 案例一、
案例背景:被拆迁房屋位于斜土路1621号,全幢花园住宅,土地面积359平方米,建筑面积144.5平方米,业主邢定氛已故,由其妻、子、女共有。该住宅因斜土路局部拓宽(市重大工程明珠线二期配套工程)列入拆迁范围。上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对该住宅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为158万元,单价10934.26元/平方米。被拆迁人邢宏虹等4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向××估价公司提出复估要求,××估价公司复函仍坚持评估结果。邢宏虹等对此仍不满意,经交涉仍无结果,遂正式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12/03/2008 17:56:40,79) [查看全文]
2004年3月16日经省政府(2004)0179号批准xxx市2004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xxx市政府在落实征用土地方案时,每年向被征地的农民支付2000元/人的补偿费,2003年仅支付青苗补助费500元/亩。由于村民不同意补偿方式阻止xxx市政府划拔土地,xxx市政府采取强行进场、拘留无辜村民等违法手段,将土地占用并划拔给xxx市电力公司用于商品住宅建设,村民上访多次没有得到解决。2005年11月10日经委托领峰律师事务所查询xxx市国土资源局《关于xx市2004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项下的“一
(12/03/2008 17:41:38,32) [查看全文]
2001年3月15xxx市西环路办事处肖楼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与xx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两份《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共提供187亩(12.4891公顷)的耕地(实际是基本农田)交给乙方用于开发xx市政府确定的世纪商贸城项目,土地使用期为60年,每亩租金2800元,合同期满土地及全部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乙方于2001年5月至2005年1月间共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1800万元,在未办理城市规划用地许可、建设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商贸城开工建设,2004年秋因xx市燕山房
(12/03/2008 17:41:18,21) [查看全文]
一、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应按法定最高标准30倍补偿
自2001年至2003年仅三年间,东明县政府共征收申请人土地404.473亩,全部按39000/亩计算,共应付土地补偿费用15774447.00元。,按应给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自2001年起承包土地期28年,人均每月生活标准为58.56元,更何况村委会又留存了一部分,申请人的实际人均每月生活标准低于58.56元。根据东明县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南三里村1999年总产量为2335吨,按同期粮食市场小麦与玉米平均价1.20元/公
(12/03/2008 17:40:59,25) [查看全文]
2004年3月16日经省政府(2004)0179号批准xxx
(12/03/2008 17:40:36,1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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