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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
 「案情」
林全录与林梅娟系夫妻关系,并有一子林耀耀。1981年,福建省龙岩市西陂镇西山村第八村民小组将西陂中学旁的0.72亩责任田发包给林全录的祖父林焕鋆(1982年去世)与祖母郭金菊(1983年去世)及林梅娟、林耀耀四人。
1995年1月1日,林全录作为乙方代表与甲方西陂镇西山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约定:林梅娟将上述0.72亩责任田出租给甲方,甲方一次性补贴乙方7,200元并每年发给一定量的租谷,乙方仍然负担该责任田的税费,今后重新调整分配责任田时乙方领到新
(02/21/2009 22:20:47,18) [查看全文]
海淀南安河村1700亩土地出租建游乐场,失地村民不满年270元补助,两告国土局行政不作为。 
王瑞茹被视为村里的“能人”。7月16日,她和另外4村民再度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北京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有限公司(下称狂飙公司)租用村里1700亩土地,违规兴建豪宅,而北京国土局海淀分局对此行政不作为。 
王瑞茹,海淀区苏家坨镇南安河村村民,她深切体会到北京农村土地的增值态势。而同时农民在土地权益分配上又陷入了一个复杂的难题。 
(02/21/2009 22:20:25,11) [查看全文]
 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推行死人火化制度势在必行,殡葬改革也主要是指由土葬向火葬改革。但殡葬管理中不仅有改革的问题,也有依本地实际情况对仍需土葬的管理问题。该土葬管理,一般是指由民政部门划定一定区域地点作为土葬之地,及对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殡葬进行指导、监督。因而,殡葬用地应有申请和批准程序,经申请批准程序取得殡葬用地的,即为合法使用殡葬用地,反之为非法侵占土地殡葬。也即在允许土葬的地方,并不是想在哪里葬埋亡人就可以在哪里葬埋,如果随意葬埋,则发生侵犯土地使用权和违反土葬管理两种法律后果。因而,本
(02/21/2009 22:19:59,13) [查看全文]
  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及政策,均严格禁止农村宅基地的违法转让。因此,孟父将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转让给城镇居民崔某的合同无效。崔某应当将房屋腾空后交还孟某。同时,孟某也应当将购房款退还崔某。
    1981年,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某村村民孟某之母,经大队批准在村中建北房三间。孟母死后,孟父于198
(02/21/2009 22:18:20,17) [查看全文]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同书》,是以宝安公司出资,盐田洪公司提供补偿土地的形式进行的土地开发,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盐田港建设指挥部与盐田港公司国“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拥有盐田港港区及后方腹地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审批后的土地使用权,盐田港建设指挥部有权签署关于盐田港港区及后方腹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已经盐田港建设指挥部签字盖章,获得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批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
(02/21/2009 22:17:39,31) [查看全文]
1994年3月,张某在公开招标中从村委会承包了50亩荒山,期限30年。承包后,张某在部分区域开荒种地瓜、花生等农作物。2004年冬,恰逢当地政府出台荒山造地优惠政策,村委会与张某协商后,帮助其积极申请,政府投资10多万元对其承包的荒山进行了彻底改造,原来的荒山全部变成了良田。
次年4月,村委会与张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新承包合同只是将承包的标的物由荒山变成了耕地,承包期限、承包费等内容未作任何变动。2005年12月,矿主李某经探矿发现张的承包地下有丰富的铁矿石,便主动找上门来要其“转让
(02/21/2009 22:17:22,33) [查看全文]
  案情:李某丈夫系徐州一煤矿职工,从事深井采煤工作。当初国家为奖励高危作业工人,出台奖励性农转非政策,李某及子女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获取粮油计划供应资格及国家安排工作待遇,但仍在原籍从事农业生产。2004年,村委会以李某及其子女属非农业人口,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为由,收回李某承包的土地,另包他人。
审判: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初,李某由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是国家对李某丈夫从事深井作业,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而给予的奖励,目的是给李某送去一份利益。农转非后,因形势发展,政策改变,李某及
(02/21/2009 22:17:00,39) [查看全文]
吴正莲(女)系黑龙江省延寿县农民,在国家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吴正莲与其丈夫杨刚在村里取得承包24亩土地的承包权。1990年,杨刚病故。其后,吴正莲由于家庭缺少劳动力,无力耕种土地,于1997年4月11日将该土地有偿转让给同村村民杨富林耕种。1998年1月1 日村委会为杨富林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104340266)。
1998年3月7日,该地区开始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此次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名字登记为杨刚,并写明吴正莲将该土地转包给
(02/21/2009 22:16:37,25) [查看全文]
  拆迁流程是拆迁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体体现,了解拆迁流程会使我们对整个拆迁环节有一个概括性的把握。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12/03/2008 17:55:20,25) [查看全文]
    办案中,我们发现,法律已经赋予了拆迁当事人很多的权利,因为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导致了权利的白白失去,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这方面的例子数不胜数。
    我们应该吸取这些教训,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我们亦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义务的人,同样会损害自己的权利。
   
(12/03/2008 17:53:26,37) [查看全文]
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①根据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同意拆迁申请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
(12/03/2008 17:52:12,33) [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
(12/03/2008 14:57:04,112) [查看全文]
 青苗是指被征用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12/03/2008 14:56:27,29) [查看全文]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12/03/2008 14:46:41,22) [查看全文]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2/03/2008 14:43:00,34)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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