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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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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7月,张某以村委会的名义,经某市铁西区乡镇企业局、铁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在本村占地29亩开办鱼池,批准占地期限自19928月至1994730。张某于同年102日与村委会签订了占地租赁合同,并个人投资建没了鱼池、房屋等设施,并陆续投入使用,但鱼池的经营及基建投资情况因张某账目不全无法确定。1993年,某电厂进行扩建,于同年814日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对包括张某在内的村委会的土地进行征用,共征用耕地10835亩,每亩补偿3万元,计32505万元,附着物补偿费188644128元,两项共计513694128元,该附着物补偿费中含有某鱼池基建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共计6528558元,其中鱼池的土建补偿额为:3983758元,其余为平房、简易棚、围墙、厕所、树木等附着物补偿。1995517,张某从村委会领取了该款,并向村委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核算鱼池土建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一款“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张某的鱼池作为被征用的村委会土地附着物的一部分,补偿赞应由张某本人所有。土地附符物的补偿应当公平合理。电力公司在确定张某鱼池土建部分补偿时,对张某鱼池土建工作量应该进行全面丈量,与所有人协商进行或让其知情。因此,张某作为被征用鱼池的所有人享有依据协议约定及鱼池土建工作量,请求电力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的权利,补偿的具体数额以法定鉴定部门的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日期:2008-06-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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